
16、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1、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

17、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21、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6、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

13、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26、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摘自《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

23、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

22、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7、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